隨著數據恢復技術不斷提升,數據恢復技術助檢察院偵查破案屢屢皆是,電子證據作為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新增的證據種類,實踐中多為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網上交易記錄、網絡博客、微博、手機短信等電磁方式記錄存儲的信息,對于案件事實往往具有關鍵的證明作用。
針對電子數據所具有的“多樣性”、“易滅失性”特征,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踐中,必須重視數據恢復技術手段的應用,發揮其“補救性”、“針對性”、“權威性”特點,解決惡意刪改數據、惡意損壞存儲載體致使數據丟失的問題,為職務犯罪案件的順利查辦提供技術支撐。
2013年以來,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在72.73%的職務犯罪案件中采用了數據恢復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還原了案件真實情況,發揮了電子證據在案件初查過程中的指向作用、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定案作用以及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佐證作用。
當然,實踐中數據恢復技術手段還存在四個方面的不足。
數據恢復容易失去時機。一方面由于被調查對象往往在案發前將一些可以直接提取的涉案數據信息予以刪除,原本可以通過簡單恢復手段就能提取的數據被迫進行數據的深度挖掘,加大了數據恢復的難度,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由于數據恢復需專業人士進行操作,同時又涉及被調查人員的隱私問題,相關鑒定委托審批程序較為復雜,常常造成無法在第一時間調取到有價值的數據。
數據恢復技術設備相對欠缺。目前,基層院用于恢復電子數據的軟件是較為低端的國內軟件,相較國外同期取證軟件的取證能力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數據恢復的功效。而購買國外取證軟件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基層院經費壓力大。
數據恢復技術水平有待提高。電子技術日新月異,目前基層院技術人員專業知識的更新換代難以跟上科技進步的腳步,導致在數據恢復過程中很難達到提取恢復電子數據的偵查目的。同時,檢察技術人員對案情不清楚,如何在上萬條的數據中找到具有證明意義的數據,對不明案情的技術人員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困難。
數據恢復受反取證軟件限制。目前基層院使用的取證軟件多數都是國產的軟件,而這些軟件對數據多次擦寫后的恢復能力有限。如果被調查對象使用了可以對磁盤多次擦寫的反取證軟件來刪除數據的話,使用國產取證軟件則無法恢復。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數據恢復技術手段,提升應用效果。
第一,整合資源,實現檢察技術一體化。積極打造以省級檢察院為龍頭、分市院為支撐、基層院為基礎,三級院上下一體、資源統籌共享、運轉規范有序的檢察技術聯動體系,實現檢察技術的一體化。具體而言,就是由基層院運用現有設備裝置完成數據提取恢復;較為復雜的,可以提請上級院給予技術上的指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上級檢察院技術部門協調抽調相關技術人員,通過技術人員合作的方式來開展工作。
第二,加強合作,增強技術人員和偵查人員的交流,實現檢察技術工作前置。在提取相關儲存介質之初,偵查人員要向技術人員介紹大概案情和急需的電子數據概況,而技術人員則應根據偵查人員提出的需求,對相關數據進行提取、恢復以及深度挖掘,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技術人員和偵查人員信息溝通不暢導致關鍵性證據流失的情況發生。
第三,加大投入,提升技術設備功效,強化技術人員操作水平。在技術設備方面,基層院應加大對技術設備的投入,更新軟件系統,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資金支持;在技術人才方面,通過人才引進、培訓交流和自我提升的方式,提高專業技術人才水平。
第四,簡化程序,增強證據意識,保證案件證據提取及時完整。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踐中,偵查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各種存儲介質都應具備強烈的證據意識,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提取存儲介質,最大限度地減少原始數據信息的滅失。同時,面對技術審批手續的復雜性,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之間應當積極探索技術協作的“綠色通道”,以此來減少審批時間,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