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都是數據丟失了,才會真的體會到數據的重要性,數據恢復并非萬能,今天筆者同大家一起來看看近來發生的數據丟失新聞,網站數據徹底無法恢復誰之過?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服務器經營網站,后甲公司服務器空間出現異常,乙公司按其要求重裝了服務器系統,結果造成2006年至2012年網站經營的全部數據丟失。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80余萬元并承擔訴訟費。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乙公司賠償6萬余元。
甲公司訴稱,2012年8月,其服務器空間出現異常,請求乙公司客服人員幫助時一再告知客服無法對VPS空間數據進行備份。在乙公司客服人員建議之下,其發出對服務器C盤重裝系統的指令。8月16日,其收到乙公司系統重裝成功的郵件后,發現網站所在服務器D、E盤上所有數據被毀,并被客服告知換了兩個新硬盤。乙公司未經其許可更換新硬盤,導致數據無法恢復,造成其2006年至2012年網站經營的全部數據丟失,經營陷入癱瘓。
乙公司辯稱,2010年9月27日,甲公司購買了其“租用獨立主機”產品(VPS),并在2011年交費升級,2012年2月28日續費一年。雙方為租用獨立主機銷售合同關系,應遵守《新網虛擬應用購買協議》的約定。其不認可更換硬盤導致數據丟失及甲公司主張的損失數額。按照協議,數據備份是甲公司的主要責任,而非其合同義務,如果因其存在違約行為導致了甲公司的損失,也應遵守上述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賠償總額以該型號虛擬主機年基本費用的總額為上限,且符合合同法中關于賠償損失限額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將一臺服務器提供給甲公司遠程使用,并提供相應的安裝及維護服務,甲公司按年支付乙公司費用,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按照乙公司發給甲公司的電子郵件中的內容確定。甲公司重裝乙公司使用的服務器C盤時,導致甲公司服務器D、E盤中數據丟失,其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造成甲公司的財產損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同時,根據雙方約定,乙公司不負責甲公司服務器數據的備份;乙公司工作人員在與甲公司工作人員的對話中,亦多次提到數據應由甲公司自己備份;在2012年8月,甲公司也提到有他人破壞刪除其服務器數據的情況;但甲公司自2010年使用乙公司服務器開始,未對數據進行過備份保存,因此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數據丟失產生的損失亦應承擔責任。
甲公司主張數據丟失導致其公司總資產損失67萬余元、無法爭取政府補貼的損失75萬元,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主張數據丟失導致無法履行廣告發布協議的損失27萬余元,舉證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主張數據丟失導致重新建網站的費用12萬余元,并提供了相應證據,法院予以采信。雙方的責任承擔比例由法院判令,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華軍深圳數據恢復中心建議,硬盤有價,數據無價,請及時做好重要數據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