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陳先生與鼎天網絡科技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家庭(電腦)維修維護協議書》,期限為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雙方在該協議中約定,鼎天公司為陳先生的兩臺電腦提供維修維護服務,維護費用按每天1元計算,共計365元。2009年11月12日,鼎天公司工程師對陳先生電腦進行維護維修時,將F盤中的所有文件丟失。嗣后,陳先生與鼎天公司交涉無果,于是陳先生請了兩名律師打起了官司,請求法院判令鼎天公司返還服務費180元、賠償經濟損失59,420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對于原告提起的訴訟,被告鼎天公司既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唯有原告方在庭審中訴稱,鼎天公司在履行《協議書》時,將原告的重要文件丟失,其中包括:原告為他人設計商標、圖標與商標,原告父母及朋友去歐洲旅游和孩子在公園游樂的照片,有關房屋質量的證據等。被告的過錯行為,不但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對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服務合同糾紛。鼎天公司在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提供電腦維修維護服務的過程中,確實發生了文件丟失的情況。原告主張這是被告不當維修和維護所致,而鼎天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答辯,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但原告主張自己設計的商標、圖標、標志等相關文件丟失,沒有提供有效、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商標、圖標、標志包含的經濟價值,原告以月工資標準作為計算相關經濟損失的標準,明顯難以成立。原告所主張的旅游照片丟失的經濟損失也缺乏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法院難以采納。至于精神損失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本案不予處理。在通常情況下,電腦在維修維護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數據、文件丟失的情況,服務合同的雙方對此都應有所預料制作備份。涉案電腦數據丟失,原被告均存有過錯。據此,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鼎天公司應返還原告服務費180元、賠償原告1,000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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