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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證據邁入司法鑒定

2014-01-09 21:27:04 來源:華軍數據恢復 作者:網站管理員 閱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說過 “就司法證明方法的歷史而言,人類曾經從‘神證’時代走入‘人證’時代,又從‘人證’時代走入‘物證’時代,也許,我們即將邁入另一個司法證明時代,即電子證據時代”。

  “有用,非常有用。”-李佳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員,讓她贊不絕口的是上個月結束的最高檢電子證據業務骨干培訓班。
 
  據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副主任周頌東介紹,此次培訓班共有100名學員參加,除兩名來自最高檢的學員外,其余均為來自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從事電子證據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
 
  培訓班涉及的內容基本滿足了當前檢察機關在電子證據工作方面的需要,既包括新形勢下的檢察技術工作、電子證據技術的現狀與發展這樣的理論課程,讓學員對電子證據及其重要性有整體認識;也包括電子證據技術在反貪工作中的應用、數據恢復技術要點、計算機取證等專業性授課,提升學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李佳回憶,培訓班除了請到中國警察刑事學院網絡犯罪偵查系主任秦玉海教授這樣的電子證據研究專家外,還請來了檢察院同行分享經驗,深圳市檢察院偵查處的陳景春就結合自身工作,分享了如何更好將技術工作與偵查工作相結合的經驗。
 
  “電子證據是隨著社會技術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如今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涉及方方面面,已成為檢察機關、法院、公安部門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周頌東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電子證據是今后發展的趨勢。
 
  法律確認電子證據
 
  其實早在這次培訓班前,2009年9月,最高檢就曾舉辦過全國檢察機關電子證據檢驗鑒定培訓班,此后幾乎每年都會開展電子證據相關技術培訓。
 
  提起電子證據,也許很多民眾還感到相對陌生,但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聲像資料室主任戴士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其實電子證據并不神秘。“從定義上講,基于現代信息技術,以多種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中的電子數據,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就叫做電子證據,生活中常見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都屬于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本質上是電子數據,從電腦網絡等技術發展時就已存在,但由于受到多方影響,法律上一直未對其作出專門分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以前電子證據在民訴法和刑訴法中被歸在視聽資料一類,電子郵件、短信等在出庭時也多以文字表示形式作為書面證據呈現。
 
  這一情況隨著2013年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得到了改變,修訂后的刑訴法和民訴法均將“電子數據”單獨列為一項證據類型。“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正式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的一種。”湯維建認為此舉意義重大,不僅使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獨立合法的地位,也有助于專業工作的開展。
 
  電子證據時代
 
  關于電子證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曾有過一段精辟的評說:“就司法證明方法的歷史而言,人類曾經從‘神證’時代走入‘人證’時代,又從‘人證’時代走入‘物證’時代,也許,我們即將走入另一個司法證明時代,即電子證據時代。”
 
  湯維建認為,如今法律上對電子證據的確認已經說明各界充分認識到了電子證據的重要性,“電子證據的時代已經到來”。
 
  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聲像資料室主任戴士劍也認為,電子證據是隨著社會科技的不斷發展而必然產生的。隨著網絡、電腦不斷普及,人們進入“電子化時代”,這也使聯絡、交流方式愈益多樣化、復雜化,但這種“電子化生存”在方便人們進行各種信息檢索和交流,提高工作生活效率的同時,也引發了越來越多的新形式糾紛甚至是犯罪活動,偵破這些案件不僅要有傳統證據,更離不開電子證據的幫助。
 
  與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有其自身的優勢,首先就是有助于還原出整個案件的發展過程。戴士劍舉例稱,比如現在人們都喜歡網絡聊天,而有些人正是通過網絡聊天來實施犯罪,雙方先在網絡上通過郵件、QQ等聊天,并約定見面地點,真的見面后,發生犯罪行為。
 
  如果單純從受害人留下的傳統物證等入手,一時難以找到線索,而通過對受害人電腦內的信息進行提取分析,可以得知他在案發前在和誰聊天,約定去哪里,通過對其手機信號、WIFI、公共交通系統等進行軌跡搜索,可以還原出案發前受害人何時出發、什么時間到了哪里,通過電子數據還原出一個完整過程,協助破案。
 
  在一些電子商務類案件或貪污類案件,通過提取電子合同、電子發票等信息也有助于還原出完整的交易轉賬等過程。“電子證據雖然是虛擬世界的數據,卻是人們真實行為的體現,它不是單純依靠某一類證據,而是通過一個電子證據系統進行全面的呈現。”戴士劍也將信息系統稱為蘊含著大量信息的“現場知情人”。
 
  除此之外,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還具備易于保存,不易銷毀的優勢。
 
  “比如說一封書信,要想銷毀很容易,而且銷毀后幾乎無法恢復,電子證據則很難被徹底消除。”戴士劍稱,即使將電腦上的一篇文章刪除,在電腦操作系統上也會留有刪除記錄,通過數據恢復技術是可以重現的;像電子郵件,即使在本機上銷毀,在網絡服務器上還是會留下發送記錄和接收方信息,通過這些數據也可以得到印證。
 
  在實際辦案中,為逃避取證,不少人也在想盡辦法隱藏電子證據。“一些沒有經過網絡的信息,僅在電腦上存有,一旦徹底毀掉電腦,由于找不到原始數據,取證也就無法進行;也有人將數據文件隱藏在磁盤的隱藏空間中,進行加密。”戴士劍表示,這些手段也促使工作人員不斷提升技術水平去應對。
 
  極好的辦案線索
 
  電子證據被正式“確認身份”的時間并不長,但在很多案件的偵查審理中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前不久重慶涪陵區檢察院就利用電子證據定案使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
 
  2012年6月10日,重慶市涪陵區禁毒民警在李渡高速路口截獲一輛出租車,當場從25歲女乘客張俊(化名)包里搜出一袋凈重48.05克的冰毒。張俊交代,6月1日她還送過一次50克冰毒,兩次都是受前男友夏華(化名)指使,毒資也是直接打到她的銀行卡上。但夏華在被逮捕后拒不承認他是毒販,堅稱是聽說張俊欠了債才給她打錢,由于缺乏有力證據,2012年7月11日警方將其釋放。
 
  在將張俊向涪陵區檢察院提請批捕后,承辦檢察官將張俊被扣押的一部手機送到技術鑒定部門,對刪除的短信和通話記錄予以恢復。通話清單顯示,在張俊交代的第一次幫夏華運毒期間,兩人有12次通話記錄,恢復的短信則是吸毒人員周某發給夏華的:“哥哥,昨天那東西感覺沒得好多煙呀。”
 
  據此,檢察院督促警方審訊周某,周某最終交代他就是夏華的馬仔,幫其運毒。根據新刑訴法中增加電子證據的規定,檢方認為已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對此案提起公訴。最終于2013年10月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夏華有期徒刑15年。這也是涪陵區檢察院首例采用電子證據定案的案件。
 
  戴士劍透露,僅去年上海市就有近600件案件的偵查審理涉及到電子證據,“如今電子證據和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日益緊密。”
 
  目前,檢察機關的電子證據工作主要分兩塊內容:一是檢察院自偵部門的偵查,即貪污腐敗案件和瀆職類案件;二是對公訴案件中涉及到的電子證據進行技術性審查,包括收集程序、合法性、鑒定意見等等。
 
  戴士劍告訴記者,作為證據種類的一種,電子證據也和傳統證據一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于是否滿足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證據三大性質。
 
  要保證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被任意篡改或破壞,取證和固定證據工作就異常重要,這正是檢察機關在取證方面的核心工作。
 
  戴士劍強調,一起案件中電子證據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和其他傳統證據如書證、證言等相配合,互相印證,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亟待統一立法
 
  目前還處在探索發展階段的電子證據,仍有許多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電子證據工作的標準規范上就存在不足。”戴士劍指出,當前檢察機關與公安等各部門已經在逐步建立電子證據的信息共享,但針對電子證據鑒定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各部門還是在依照各自規定進行,缺少國家級統一的標準規范。
 
  戴士劍希望未來能出臺一個從發現線索、收集固定、檢驗分析到法庭質證的綜合性電子證據規范,對程序、設備、工具等進行全面規范。
 
  湯維建對此表示贊同,出臺統一標準,不僅有利于規范電子證據工作,同時可以防止各部門出現技術、認識上等沖突,能有效提高電子證據工作的執行力。他同時強調,當前法律對電子證據收集、認證等方面的規定大多零散不成體系,缺乏剛性條款,需要完善法律支持。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電子證據將是現代化證據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項立法。”湯維建認為,修訂后的刑訴法和民訴法中確立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已經為專門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他建議應盡快啟動電子證據的專項立法,對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為今后的實際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作為一項依附于科技而不斷發展的新興證據類型,電子證據要求從業者具備過硬的專業技術水平。周頌東向記者透露,今年最高檢將繼續加大力度進行電子證據相關工作培訓,培養更多相關領域人才,“電子證據是社會和時代發展的需要”。也希望司法鑒定盡快出臺相關標準規范,讓電子證據能公正,合法透明成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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